案例1:深圳市將者科技有限公司訴東莞市慧衍電
外觀設計專利對侵權行為貢獻率的問題
一審案號:(2015)粵知法專民初字第1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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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應當限于侵權人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侵害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電源主機為被訴侵權產品汽車應急啟動電源的主要零部件,其外觀亦構成產品外觀的主要部分,在實現整款產品的利潤時發揮主要作用,因侵害該專利權的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可視為主要侵權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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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深圳市將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東莞市慧衍電子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將者科技有限公司為一項名稱為"移動電源"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其發現被告東莞市慧衍電子有限公司作為制造商,在阿里巴巴網絡平臺上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汽車移動充電電源,侵害其專利權,故請求法院判令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并賠償損失10萬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未經原告的許可,實施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關于賠償數額的確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應當限于侵權人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
法院充分結合涉案專利的市場價值以及侵犯該涉案專利權的電源主機在實現整款汽車應急啟動電源的市場利潤時所發揮的作用,認為汽車應急啟動電源為具有一定創新程度的高新科技領域產品,而電源主機作為該款產品的主要零部件,其外觀亦構成產品整體外觀的主要部分,對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重要影響,對實現產品的市場利潤發揮主要作用。在此認定的前提下,法院經綜合考慮涉案專利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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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點評】
本案涉及外觀設計專利權對侵權行為貢獻率的問題。最高法院陶凱元副院長在2014年7月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的講話中指出:"要促進形成符合市場規律和滿足權利保護要求的損害賠償計算機制,使損害賠償數額與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相契合,與知識產權對侵權行為獲利的貢獻率相適應。"據此,在計算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時,應當考慮知識產權在實現商品利潤中所起的作用來確定其與獲利的貢獻率問題。本案在判斷侵權獲利時,充分考慮到侵害涉案專利權的零部件產品為整款成品的主要零部件,其外觀亦構成成品外觀的主要部分,從而確定該專利權對侵權行為獲利的貢獻程度,以確保損害賠償數額與涉案專利的市場價值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