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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知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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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尼賓德有限公司與杭州文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

             時間:2016-06-28   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起訴方: 尤尼賓德有限公司(UnibindLimited) 被訴方: 杭州文邦科技有限公司
          地區: 浙江 法院級別: 高級人民法院
          法院名稱: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件號: (2015)浙知終字第74號
          判決時間: 2015-06-17 性質: 專利權
          類型: 民事訴訟    
          簡述: 原判認定:尤尼賓德公司系專利號為ZL0114××××.0“端活頁及包含這種端活頁的夾緊元件”發明專利權人,該專利申請日為2001年12月7日,公開日為2002年7月10日,授權日為2005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4年7月22日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記載,截止辦理該副本時該專利有效。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權利要求1-6為:1.一種端活頁,該端活頁能夠與夾緊元件結合使用,其中一束松散活頁(6)用該夾緊元件夾緊,所述端活頁(1)至少包括一個由合成材料制成的活頁(2)和一個緊固地連接于該活頁(2)的一個邊緣(3)的帶狀部分(4),所述帶狀部分(4)比所述活頁(2)柔軟;其特征在于,所述帶狀部分(4)設有用于加強所述帶狀部分(4)的加強裝置,這些加強裝置位于與所述活頁(2)的所述邊緣(3)隔開一定距離的位置,從而使得在活頁(2)和上述加強裝置之間存在一個未被加強的部分(13),所述加強裝置由一個材料帶(12)構成,所述材料帶固定在所述帶狀部分(4)上。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端活頁,其特征在于,所述帶狀部分(4)膠粘或者焊接到所述活頁(2)上。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種端活頁,其特征在于,所述帶狀部分(4)由合成材料或者紙構成。4.根據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的一種端活頁,其特征在于,所述活頁(2)和/或帶狀部分(4)是透明的。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端活頁,其特征在于,所述材料帶(12)被膠粘于所述帶狀部分(4)上。6.根據權利要求l或5所述的一種端活頁,其特征在于,所述材料帶(12)主要由紙、紙板構成。
          涉案專利說明書的“發明內容”中載明:“這些裝置的使用,特別是這樣一種增強材料帶的使用,提供的優點包括:能夠獲得相對穩定的邊緣,盡管在所述端活頁中存在柔軟的柔性部分。當這樣一種端活頁與具有一個U形后部件的夾緊元件結合使用時,這種穩定的邊緣特別有利。事實上,與沒有增強的情況相比,這種增強邊緣能夠與松散活頁束一起更容易地被推入U形的后部件中。”
          2014年5月6日,根據尤尼賓德公司的授權,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袁洋律師轉委托馮柳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盧灣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公證。馮柳在該公證處公證人員的見證下,來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西湖科技園西園五路二號,從杭州文邦公司處購得封套100只,熱熔機2臺。杭州文邦公司開具了發票和收款收據,并提供了開票資料和名片。所購產品由該公證處貼封后交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保管。上海市盧灣公證處為此出具了(2014)滬盧證經字第1263號公證書。
          2014年8月6日,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的委托代理人林文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東方公證處公證人員的見證下,使用該公證處電腦登陸“www.winbind.net”網站,點擊了該網站內一系列鏈接訪問網站內容,所訪問內容已截屏保存。上海市東方公證處為此出具了(2014)滬東證經字第12680號公證書。此次公證費用為人民幣2000元。
          2014年9月1日,尤尼賓德公司以杭州文邦公司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的封套產品侵犯了其涉案專利權為由,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杭州文邦公司:1.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產品,銷毀專門用于生產侵權產品的設備、模具,及庫存的侵權產品和半成品;2.賠償尤尼賓德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3.支付尤尼賓德公司為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律師費人民幣6萬元、公證費人民幣1700元及翻譯費用人民幣175元;4.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尤尼賓德公司在原審庭審中明確,其主張的權利要求為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6,并認為被訴侵權產品采用了與涉案專利相同的技術方案。
          杭州文邦公司在原審中答辯稱:杭州文邦公司是一家研發和銷售企業,于2013年4月12日申請“熱熔裝訂夾”的專利,同年8月28日獲得授權公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長春在20世紀90年代即已研發和銷售鋼脊裝訂封套,尤尼賓德公司以2000年以后授權的專利起訴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就已銷售過的產品侵犯其專利權,其訴訟是無效的。且涉案專利為重復授權專利,依法應為無效專利。綜上所述,尤尼賓德公司提出的專利侵權主張是無理要求。
          原審庭審中,尤尼賓德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了前述公證書所附的2臺熱熔機,經杭州文邦公司當庭驗視并確認封條完整后拆封,該2臺熱熔機包裝內各附有封套1只,是為本案被訴侵權產品。杭州文邦公司當庭確認該2只封套系由其銷售。
          原審法院另查明,尤尼賓德公司于1993年10月9日在中國申請93114430.2號“裝訂元件”發明專利,該專利包含16項權利要求,其中權利要求1為獨立權利要求,其余均為從屬權利要求。其權利要求1記載:“裝訂元件,包括一個由一個或多個零件組成的實際上的夾子(2),背部(3),其中含有一個由硬熱傳導材料制成的元件(5),在背(3)中裝有適量的膠粘劑(4),該膠粘劑受熱熔化,其特點在于夾子(2)至少部分地與所說的元件(5)的內部(6)相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8年8月27日作出第1225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該專利權全部無效。2009年6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9)一中行初字第370號行政判決,維持前述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關于案件的管轄權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本案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原審法院轄區內,故原審法院依法對本案具有管轄權。關于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后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由于尤尼賓德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起本案侵權訴訟要求保護涉案專利,故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涉案專利權在有效期限內,且權利人已履行了按時繳納專利年費的義務,為有效專利,應受國家法律保護。尤尼賓德公司作為涉案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依法享有訴權。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一)杭州文邦公司的現有技術抗辯主張是否成立;(二)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三)尤尼賓德公司要求杭州文邦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是否應當得到支持。
          (一)關于杭州文邦公司的現有技術抗辯主張是否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現有技術。”
          本案原審中,杭州文邦公司為證明其實施的技術屬于現有技術提交了若干證據,但僅93114430.2號專利的授權及無效宣告程序形成的有關文件(以下簡稱對比文獻)具有證據效力。尤尼賓德公司在本案中指控被訴侵權產品所使用的“端活頁”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而據審查,對比文獻中所披露的均是與該發明內容有關的“夾子”、“熱傳導元件”等技術特征,并未披露任何有關“端活頁”的技術特征。因此,該證據不能證明被訴侵權產品所使用的“端活頁”技術特征屬于現有技術,杭州文邦公司的現有技術抗辯主張不能成立。
          (二)關于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1.關于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經原審庭審比對,尤尼賓德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具備權利要求1所記載的“一種端活頁,該端活頁能夠與夾緊元件結合使用,其中一束松散活頁用該夾緊元件夾緊,所述端活頁至少包括一個由合成材料制成的活頁和一個緊固地連接于該活頁的一個邊緣的帶狀部分,所述帶狀部分比所述活頁柔軟”技術特征,杭州文邦公司對此亦未提出異議。原審法院經審查后,確認被訴侵權產品具備前述技術特征。
          關于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具備“所述帶狀部分設有用于加強所述帶狀部分的加強裝置,這些加強裝置位于與所述活頁的所述邊緣隔開一定距離的位置,從而使得在活頁和上述加強裝置之間存在一個未被加強的部分,所述加強裝置由一個材料帶構成,所述材料帶固定在所述帶狀部分上”的技術特征,尤尼賓德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中緊密粘接于鋼脊上的紙質材料即為其“加強裝置”,并以此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完全具備前述技術特征;杭州文邦公司對此未發表比對意見。原審法院認為,確定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具備前述技術特征需要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所記載的“加強裝置”進行解釋。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于權利要求,可以運用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進行解釋。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用語有特別界定的,從其特別界定”。本案中,首先,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為其獨立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是“一種端活頁”。其次,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載明:“所述端活頁至少包括一個由合成材料制成的活頁和一個緊固地連接于該活頁的一個邊緣的帶狀部分,……加強裝置由一個材料帶構成,所述材料帶固定在所述帶狀部分上”。再次,涉案專利說明書中的“發明內容”中載明:“……這樣一種增強材料帶的使用……與沒有增強的情況相比,這種增強邊緣能夠與松散活頁束一起更容易地被推入U形的后部件中。”由此可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加強裝置”應當由一個材料帶構成;該材料帶固定于帶狀部分上,進而同帶狀部分一起附著于端活頁上,在使用過程中可以與被其加強的帶狀部分一起被推入夾緊元件后部。
          就被訴侵權產品而言,對其端活頁與夾緊元件進行區分后可明顯地發現,前述緊密粘接于鋼脊上的紙質材料并非與帶狀部分一起連接到端活頁的一個邊緣,并未附著于端活頁上,而是緊密地裹住夾緊元件。由于該紙質材料已經被固定在夾緊元件上,在使用中其顯然不能被推入夾緊元件。因此,原審法院認為前述緊密粘接于鋼脊的紙質材料并不對應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加強裝置”。尤尼賓德公司亦未舉證證明被訴侵權產品上的其他部件可以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加強裝置”相對應,或存在與之等同的技術特征。進一步地,被訴侵權產品顯然亦不具備前述權利要求中描述的“加強裝置”的技術特征。據此,原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產品事實上缺少涉案專利獨立權利要求所記載的部分技術特征。
          2.關于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6的技術特征。因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為獨立權利要求,權利要求2-6均直接或間接引用權利要求1,故在被訴侵權產品不完全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特征的情形下,其顯然亦不完全具備權利要求2-6記載的技術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因此,被訴侵權產品不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綜上,原審法院認為尤尼賓德公司的侵權指控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于2014年12月18日判決:駁回尤尼賓德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4357元,由尤尼賓德公司負擔。
          判決宣告后,尤尼賓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缺乏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對應的“加強裝置”的技術特征不當。首先,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和說明書明確記載,材料帶主要由紙、紙板構成,被訴侵權產品中緊密粘接于鋼脊上的紙質材料符合上述“加強裝置”的材料特征;其次,被訴侵權產品緊密粘接于鋼脊上的該紙質材料除了裹住夾緊元件外,也與所述帶狀部分緊密粘接,客觀上能夠“加強”該帶狀部分,被訴侵權產品具備“加強裝置”的技術特征;最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并未限定使用中的端活頁應當預先與夾緊元件粘接,還是在被推入夾緊元件后再粘接,權利要求1確定的保護范圍至少包括了上述“先”“后”兩種情形,涵蓋了“端活頁與夾緊元件分離”以及“端活頁與夾緊元件粘接”兩種情形,被訴侵權產品屬于“端活頁與夾緊元件粘接”的情形,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6的保護范圍。尤尼賓德公司據此請求二審法院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或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
          杭州文邦公司在二審中辯稱:杭州文邦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就已經研發銷售相同的鋼脊封套,并于2013年8月28日獲得“熱熔裝訂夾”專利授權公告。尤尼賓德公司主張早已在市場上銷售的產品侵犯其在后授權的專利顯然無理。原審判決并無不當。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認定的一致。
          結果: 綜合尤尼賓德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以及杭州文邦公司的答辯意見,本案的二審爭議焦點為: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及杭州文邦公司在本案中的民事責任承擔。
          判斷被訴侵權產品封套是否構成專利侵權,應當將該封套所具有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特征相比對。本案中,尤尼賓德公司以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6主張權利,因此應當以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6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經比對,杭州文邦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不具備權利要求1記載的“其特征在于,所述帶狀部分(4)設有用于加強所述帶狀部分(4)的加強裝置,這些加強裝置位于與所述活頁(2)的所述邊緣(3)隔開一定距離的位置,從而使得在活頁(2)和上述加強裝置之間存在一個未被加強的部分(13),所述加強裝置由一個材料帶(12)構成,所述材料帶固定在所述帶狀部分(4)上”的技術特征。尤尼賓德公司則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上緊密粘接于U形部件(即鋼脊)上的紙質材料即為其“加強裝置”,被訴侵權產品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經審查,被訴侵權產品的U形部件和端活頁之間有一層紙質材料,該紙質材料一面粘接于U形部件并緊密地裹住U形部件,另一面部分與端活頁一個邊緣的帶狀部分固定。雙方對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核心爭議內容即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粘接于U形部件的該紙質材料,是否即為與涉案權利要求1描述的技術特征相對應的“加強裝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可以運用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解釋權利要求。本案中,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為獨立權利要求,其保護內容記載為“一種端活頁”,即獨立于夾緊元件、單獨的端活頁,該端活頁上設有可以起到穩定邊緣作用的“加強裝置”。權利要求1記載的與“加強裝置”相關的技術特征為:“所述帶狀部分(4)設有用于加強所述帶狀部分(4)的加強裝置,這些加強裝置位于與所述活頁(2)的所述邊緣(3)隔開一定距離的位置,從而使得在活頁(2)和上述加強裝置之間存在一個未被加強的部分(13),所述加強裝置由一個材料帶(12)構成,所述材料帶固定在所述帶狀部分(4)上”。涉案專利說明書中載明:“這些裝置的使用,特別是這樣一種增強材料帶的使用,提供的優點包括:能夠獲得相對穩定的邊緣,盡管在所述端活頁中存在柔軟的柔性部分。當這樣一種端活頁與具有一個U形后部件的夾緊元件結合使用時,這種穩定的邊緣特別有利。事實上,與沒有增強的情況相比,這種增強邊緣能夠與松散活頁束一起更容易地被推入U形的后部件中。”前述記載內容,清晰地表明了加強裝置的技術特征及其功能效果與使用目的。比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可見被訴侵權封套的端活頁與夾緊元件緊密結合成為一個整體,并非單獨端活頁。就被訴侵權產品的分解結構而言,由于粘接于U形部件的該紙質材料緊密地裹住U形部件,與U形部件共同構成夾緊元件,該紙質材料本身即為夾緊元件的一部分。在結構上,并非粘接于U形部件上的該紙質材料被設置在端活頁上成為端活頁的一個部件,而是端活頁作為夾緊元件的一個部件設置在夾緊元件的該層紙質材料上;就所達到的功能而言,粘接于U形部件上的該紙質材料并非為端活頁提供相對穩定的邊緣,而是為主要由合成材料制成的端活頁與由剛性材料制成的夾緊元件這兩個不同材質的部件提供衍接,即通過與夾緊元件上該層粘接于U形部件的紙質材料的固定,達到端活頁與夾緊元件結合使用的目的。此外,由于被訴侵權產品中的該紙質材料已經被粘接于U形部件上,在使用中也不具備說明書所記載的“能夠與松散活頁束一起更容易地被推入U形的后部件中”的功能。綜上所述,由于權利要求1的保護內容并不包括夾緊元件,夾緊元件上粘接于U形部件的該紙質材料并非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描述的技術特征相對應的“加強裝置”,尤尼賓德公司亦未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的其他部件上存在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描述的“加強裝置”相對應的技術特征,因而被訴侵權封套端活頁的帶狀部分上并沒有設置“加強裝置”,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缺少涉案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所記載的部分技術特征。
          由于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為獨立權利要求,權利要求2-6均直接或間接的引用權利要求1,在被訴侵權產品不具備權利要求1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的情形下,其自然亦不完全具備權利要求2-6記載的技術特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規定,應當認定被訴侵權產品不落入涉案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6的保護范圍,尤尼賓德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與此相應的,尤尼賓德公司基于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6的保護范圍的主張提出的要求杭州文邦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尤尼賓德公司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4357元,由尤尼賓德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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